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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如何争取缓刑?——从陈某某挪用资金案看“退赔+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的综合辩护

经典案例┃挪用资金案如何争取缓刑?——从陈某某挪用资金案看“退赔+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的综合辩护

孙峥律师   2026-10-23


案例索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6)粤0305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引言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挪用资金罪是一类常见但辩护空间容易被误判的案件。一旦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构罪基础往往较为清晰。此时,辩护的重点不应停留在“是否构成犯罪”的简单对抗上,而应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与刑罚执行方式的争取。

    本案中,陈某某受单位委托开立私人账户代收校友捐款,后擅自退保并将退保金用于个人借款、投资,至案发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孙峥律师、陆肖滢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退赔、和解、谅解、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社会危险性较低等情节展开辩护,最终法院对陈某某宣告缓刑。本案为挪用资金案件中以“量刑辩护”争取缓刑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观察样本。


一、问题的提出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擅自使用代管资金后,能否争取缓刑?

    答案是:有空间,但需要条件。缓刑并非自动适用,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法定条件。对于挪用资金案件而言,退赔是否实质、谅解是否真实、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否固定、社会危险性是否有证据支撑,往往直接影响法院对缓刑的裁量。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陈某某早期用代管资金购买保险时曾告知单位其他人并获同意,但后续擅自退保并将退保金用于个人借款、投资,最终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辩护人没有回避构罪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和缓刑适用上,这是本案值得复盘的关键。


二、核心法律依据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擅自使用代管资金后,能否争取缓刑?

    答案是:有空间,但需要条件。缓刑并非自动适用,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法定条件。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上述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适用缓刑。


三、案件基本情况

    (一)基本事实

    某教育文化交流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陈某某受该中心委托开立私人账户代为接收校友捐款,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其账户收到捐款100万元左右

    2016年8月,陈某某利用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使用上述资金100万元购买某保险公司保险,受益人为其本人,缴费年限为5年,每年支付20万元,并于同月告知该中心其他人员,获得同意。

    2024年6月12日,陈某某取出保险收益款204300元后转给该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2024年8月2日,陈某某擅自退保,获得退保金915598.09元,并于退保当日及8月5日,分次将其中89.2万元用于个人借款、投资等。至2025年7月案发,上述款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6年1月12日至4月15日,陈某某向该中心共计退还7957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单位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6年5月14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二)指控与辩护

    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陈某某接手保管中心资金完全出于义务性付出,未从中获得任何报酬;

    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将涉案资金全额退赔,弥补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中心两次谅解;

    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陈某某虽身患疾病,仍热心公益回报社会,社会危险性低,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

    (一)不回避构罪事实,辩护重心转向量刑

    本案中,陈某某擅自退保并将退保金用于个人借款、投资,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较为清晰。孙峥律师团队没有在构罪问题上作无谓对抗,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上。这一策略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也有利于把法庭注意力集中到退赔、谅解、自首、社会危险性等可争取的情节上。

    (二)退赔、和解、谅解要“实质化”

    判决查明,陈某某于2026年1月12日至4月15日向被害单位共计退还7957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辩护人还提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全额退赔并取得两次谅解。对于挪用资金案件而言,退赔不仅影响量刑,也是判断“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辩护人将退赔凭证、和解协议、谅解材料作为核心证据提交,使“悔罪”不止停留在口头表态。

    (三)固定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

    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自首和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但需要在程序中固定: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应当相互印证。本案中,辩护人围绕上述情节展开论证,为缓刑适用提供了基础。

    (四)用证据论证“社会危险性低”

    缓刑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需要具体证据支撑。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身患疾病仍热心公益回报社会,社会危险性低。法院最终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说明,缓刑辩护不能只讲家庭困难,而要从初犯偶犯、退赔谅解、公益表现、社区矫正条件等角度组织证据。

    (五)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该裁判要旨与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方向基本一致。


五、实务要点

    (一)对刑事辩护:缓刑辩护要逐项落地

    尽早退赔、促成和解:退赔越早、越实质,越有利于证明悔罪表现。退赔凭证、和解协议、谅解书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固定自首与认罪认罚:保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避免情节“口头化”。

    组织社会危险性证据:初犯偶犯证明、无前科证明、疾病材料、公益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均可用于论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不回避构罪事实,聚焦量刑: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过度对抗可能削弱从宽空间;认罪认罚与量刑辩护可以并行。

    区分“曾获同意”与“擅自挪用”:本案中,早期购买保险曾告知并获同意,但后续擅自退保并用于个人借款、投资,仍是定罪核心。辩护应准确切割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


    (二)对单位:代管资金必须合规

    避免个人账户长期代收单位资金:校友捐款、项目款等应进入单位专用账户,确需代收的,应建立双人复核、定期对账和资金审批制度。

    资金使用须经决策并留痕:购买保险、理财等资金安排,应经单位决策程序,明确受益人、期限、退出机制,避免“个人受益、单位担责”。

    定期审计与离任交接:对代管资金人员定期审计,离任时办理资金交接,防止资金长期脱离监管。

    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发现擅自退保、挪用、投资等情形,应及时对账、保全流水并依法处理。


六、结语

    本案中,孙峥律师、陆肖滢律师在陈某某挪用资金案中,围绕退赔、和解、谅解、自首、认罪认罚及社会危险性较低等情节展开量刑辩护,最终法院对陈某某宣告缓刑。该案说明,挪用资金案件中,构罪事实清楚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消失;退赔是否实质、谅解是否真实、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否固定、社会危险性是否有证据支撑,都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抓手。

    同时也要看到,缓刑适用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和证据。本案判决结果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是否争取缓刑、如何组织证据、如何制定辩护策略,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与专业律师判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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