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雯律师 2026-10-13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雯律师受香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托,以内地法律专家证人身份,向香港高等法院出具两份非宗教式专家誓词法律意见,系统阐释中国内地法律对于案涉系列争议的裁判逻辑,该专家意见被香港法院采纳。由于香港法庭审理该案需要查明内地成文法规则,在“一国两制三法域” 格局之下,涉外律师以专家证人身份,如同专业桥梁,帮助香港法庭准确理解内地法律体系,弥合普通法与内地成文法之间的制度鸿沟。

本文基于香港高等法院一宗真实商事案件,聚焦涉外律师作为专家证人的制度价值,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经营主体提供合规启示,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01 案件背景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一宗涉跨境用工商事案件中,原告为一家香港注册保险经纪机构,被告是一名内地居民。

该内地劳动者长期在内地某省会城市常驻办公,承担客户开发、保险方案设计、理赔协助等保险经纪核心业务。但该香港机构未在内地设立经营实体,未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也没有取得内地保险经纪牌照,未为这名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亦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劳动报酬委托境内个人转账发放。
劳动者离职之后,该香港机构于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劳动者违反雇佣合同项下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并援引香港普通法下“串谋损害利益” 的诉因提出索赔。
02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1.境外机构在内地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内地牌照?GATS 跨境交付承诺能否豁免牌照要求?2.境外机构长期派遣人员常驻内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3.境外机构与内地雇员,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普通民事劳务关系?4.雇佣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管辖,在内地法下是否有效?5.涉案雇佣合同效力如何?保密、竞业限制义务能否独立生效?7.若香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该判决能否在内地获得认可与执行?内地法律是否存在普通法“损害利益串谋” 独立案由?03 内地专家证人核心法律意见

金融特许资质:读懂WTOGATS,不能把国际条约当成无证经营的 “免死金牌”
小科普:什么是WTOGATS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政府,并不直接约束商业企业。它把服务贸易划分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模式1):服务全部环节在境外完成,境外机构不派人入境主动拓客,客户主动来找境外服务商;2.境外消费(模式2):客户出境,到境外接受服务;3.商业存在(模式3):服务商在东道国境内,通过设立机构、派遣常驻人员开展招揽、缔约等经营性活动,这种情形必须遵守东道国本地市场准入、牌照监管规则;4.自然人流动(模式4):自然人短期入境提供服务。我国在GATS 项下,对国际海运保险经纪的跨境交付作出开放承诺,但该承诺边界严格:不允许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常驻内地主动开发客户。一旦境外机构派人常驻境内做业务招揽、商务洽谈,就不属于“跨境交付”,落入 “商业存在” 范畴,必须遵守内地金融特许监管,要取得保险经纪牌照。保险经纪属于内地特许经营行业,开展相关业务必须取得对应经营牌照。本案香港机构雇佣人员常驻内地开发客户,实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存在”,具备地下保单类非法经营的行为特征。GATS 只约束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不会赋予境外企业可以绕过国内强制性监管的特权。主体与用工:无实体、无登记构成双重违法,属于非法用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仅允许开展非营利联络工作,不得从事营利业务,同样不能直接聘用内地劳动者;想要落地开展保险经纪营利业务,必须设立取得牌照的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实体。本案香港机构既没有合规经营实体,也未办理代表处登记,属于双重违法。双方的用工模式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构成非法用工。参考内地多份生效司法判例,此种情形下雇佣合同归于无效,但用人单位依然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责任。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约定香港法律不能排除内地强制法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劳动用工纠纷强制适用劳动者工作地即内地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香港法律的约定无效。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金融安全,属于必须直接适用的内地强制性规定。案涉雇佣合同因违反金融特许、劳动用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整体无效,保密、竞业限制作为从义务随之失效;雇佣双方既未约定、也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不具备可执行基础。即便希望走商业秘密侵权维权路径,也需要经营行为本身合法作为前提。管辖与跨境执行:香港判决存在不予执行风险,内地无“串谋损害利益” 独立案由无论合同有效或无效,内地法院均具备管辖权。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法定管辖;即便定性为普通民事合同,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香港排他管辖协议不被内地认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相关安排,如果香港判决建立在这份无效雇佣合同之上,认可与执行该判决将损害内地金融监管秩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内地法院可依据公共秩序保留规则不予认可、不予执行。特别提示:我国内地没有普通法下“串谋损害利益” 独立案由,相关事实仅能够归入共同侵权、侵害商业秘密等法定侵权案由处理。
04 大湾区法治融合启示
大湾区法治融合启示:涉外律师,跨法域对话的专业桥梁
本案是大湾区跨境纠纷的典型样本,徐雯律师作为内地专家证人,承担起两地法律“翻译者” 与 “沟通桥梁” 的角色: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涉内地法律的案件,法官并不当然通晓内地成文法体系。涉外律师受境外律所委托,以独立客观的专业意见,向香港法庭完整呈现内地法律条文、司法裁判精神,消弭普通法与成文法之间的认知壁垒,助力法庭作出更加贴合两地法治现实的判断,这正是一国两制下区际司法协作十分重要的实践形式。1.涉外律师担任专家证人,是域外法查明重要载体,打通两地法律信息壁垒在一国两制格局下,专家证人制度是域外法律查明的重要实现路径。内地执业涉外律师接受香港律所委托,向香港法院客观输出法律规则与司法判例,减少法域差异带来的认知偏差,是大湾区法治软联通不可或缺的一环。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机制极大便利大湾区市场主体实现权利,但商事意思自治不能凌驾于金融安全、劳动者保护等公共利益之上。3.规则衔接不等于全盘照搬域外规则,合规应当前置布局大湾区尊重商事主体自主选择准据法、争议解决机构的自由,但这项自由存在法定边界。港澳市场主体进入内地从事特许类业务,应当优先落地合规经营主体,落实牌照、工商登记、用工、社保税务全套合规流程。善用跨法域法律资源提前评估风险,避免陷入“一地胜诉,另一法域无法执行” 的困境。本文仅为案例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律师简介

徐雯 律师
中国农工民主党 党员
中国执业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企业并购与公司治理中心 副主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副会长(单位)
深圳高促会会员(单位)
企业合规师(高级)
ESG合规管理分析师(高级)
企业出海、跨境并购、跨境投融资、跨境争议解决、出口管制与制裁、涉外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法律服务、跨境资金交易和担保、境外资本市场及证券法律服务、数字资产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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