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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案例—一审先判有罪而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不起诉、无罪辩护、无罪推定、检察院撤回起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劳动关系、加盟关系、合作关系
G国企成立于1980年12月(前身广州市旅游公司),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声誉度较高的国有控股集团,是国内唯一获得全国旅游业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中国用户满意鼎”的综合性强社。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将民事经济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市场上个人以加盟形式参与国企、快递物流公司、餐饮公司等经营和业务推广的合作模式较为常见,因此该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对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加盟合作商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点睛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黄某入职G国企,负责推销公司的旅游产品、收取团费等;2018年被告人黄某开始担任G国某镇区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营业部的日常事务。某镇区营业部的旅游项目均需在G国企业务管理平台系统中登记、报备,该营业部收取的旅游团费均需交至G国企,后由G国企安排相关旅游事项。并且,被告人黄某及其营业部三名员工均与G国企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住房公积金均由G国企发放。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与G国企签订了经营责任书,甲方为G国企,乙方为被告人黄某;经营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1月4日,G国企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2022年7月1日,公诉机关指控:从2019年起,黄某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G国企款项约人民币694686 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之后归还部分款项,至今尚有约624891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劳动合同、社保明细、住房公积金明细、被告人黄某出具的检讨书(检讨书中承认自己是G国企的员工,承认自己侵占了G国企的财产高达694686元)、被告人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G国企人民币624891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2年6月28日,本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2〕2026号起诉书以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判决,黄某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刑初254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10月15日、2025年3月28日以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以东一区检撤诉〔202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黄某撤回起诉,同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25年4月18日黄某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7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9刑终64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5)粤19刑终645号裁定。东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入职G国企中堂营业部,2018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担任中堂营业部经理。2019年,G国企在核查“G国企旅游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时发现,中堂营业部经理黄某使用的G国企旅游业务管理平台系统账号(账号:huangxuanjie)中存在多笔团款未上交给公司的情况。公司经核查发现,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黄某经手的23笔旅游团款,共计应向客户收取并上交给公司的金额为717098元,实际上黄某仅向公司上交了22412元,还有694686元未上交给公司。后来公司找到黄某了解情况,黄某承认职务侵占的行为,并在公司出具的《黄某未交回款明细》上签名确认,并书写《检讨书》给公司,并承诺退赃给公司。直至公司报案,黄某共向G国企退赃了7笔款项共计69795元,现还剩余624891元未上交。于2021年11月7日21时左右,我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拖罗村高段球场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抓获。经本院审查并根据法院要求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涉案款物退回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律师办案突破点
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律师团队提起上诉。经过缜密的阅卷及多次会见被告人黄某,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被告人黄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黄某的行为亦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019年起,东莞G国企与被告人黄某的关系不能单纯地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来认定,而是要看经营责任书中的条款,且更要看该经营责任书的实际履行情况。经过分析经营责任书的条款,以及调阅材料,我们发现:
1、经营责任书的条款约定内容全部指向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大致为:黄某缴纳8万元经营责任金给东莞G国企,员工社保、工资福利、店铺的亏损、品牌推广费、店铺租金水电等费用、因黄某及团队成员过失导致东莞G国企品牌名誉造成公司损失等均由黄某及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2、签订经营责任书后,客观上黄某自行支付租金、水电、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3、本案中的某镇区营业部三名员工系由被告人黄某招聘、发放工资,并非是G国企员工。营业部2019年10月-11月收支明细,11月、12月营业部日结表、10月份工资表显示,每月结算中也从应付给黄某的款项中扣除了全员社保、公积金、pos机的手续费。
据此,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签署的经营责任书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内部经营责任制”的约定,被告人黄某不是G国企的员工,其本质上是东莞G国企授权的品牌使用商,系合作关系。
取得阶段性胜利
二审诉讼过程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审法院予以同意。我们律师团队亦不敢懈怠,除了收集以上有利证据,还向法院提交了非常有利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案情。
经过1年多的努力,终于在2023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再次取得捷报
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多次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25年4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向黄某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团队办案历程
G国企四年前控告被告人黄某侵占国有资产,卢藩章律师团队全程争取并历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前后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三次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对黄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卢藩章律师团队历经四年帮当事人辩护争取,最终检察院因卢藩章律师提出证据证明控告方相关人员涉嫌伪造证据、作伪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目前正考虑是否要申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中。
律师介绍
卢藩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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