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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录|居间牵线被控诈骗,孙峥律师团队成功破局,***终获得不批捕
导语
诈骗共犯认定须主客观相统一,居间行为常因刑民边界模糊而引发刑事风险,善意牵线、正常资金往来也可能被推定涉嫌共犯。本团队近期办结典型案件:当事人因善意居间介绍被刑拘。团队凭借十五年实务经验,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险性三维度精准辩护,***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彻底解除追责隐患。
一、案件基本事实
T某系国企技术骨干,无前科,有固定职业和住所。其在日常社交中结识何某,何某伪造***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T某信任。后T某亲友马某有事需找人协助,T某仅居中引荐双方相识,未参与任何交易磋商、条款拟定或资金划转,对交易内情及资金用途不知情,亦未实施实质介入行为。
事后,何某主动向T某支付答谢款,T某认为属人情往来合理报酬,无认知款项来源违法或参与赃款分配之意图。何某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仅以T某居中介绍并收取款项为由,推定其为共犯,遂对T某刑事拘留。
二、诈骗罪规范基础与刑民界分裁判逻辑
(一)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案争点聚焦与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善意居间行为与诈骗共犯之间的规范界限。司法裁判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诈骗罪成立需行为人具备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诈骗共犯认定更为严格,禁止仅凭居间对接、资金往来推定入罪,需同时具备主观犯罪合意、客观实质协助行为。T某不知情、无牟利目的的单纯善意牵线行为,不满足共犯构成要件,无刑事违法性,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三、核心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孙峥律师团队***时间开展会见,***核实案件细节,固定当事人关键供述,系统梳理在案证据材料,并严格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搭建分层递进、逻辑闭环的辩护体系,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一)主观层面:将争议焦点从“有无通谋”转向“指控方能否证明明知”
传统辩护往往自证清白,本案则反其道而行,重点指出:全案证据无法证明T某对何某诈骗事实存在“明知或应知”。T某的认知偏差源于何某系统化身份伪造,其善意信赖具有合理基础,收取款项属劳务对价,与诈骗犯罪故意无涉。指控方若不能举证主观明知,则共犯主观要件即告缺失。
(二)客观层面:将论证重心从“是否帮助”转向“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贡献”
不再纠结于居间介绍是否算“帮助行为”,而是直接指出:T某的引荐行为未介入交易磋商、资金流转或身份虚构等核心诈骗环节,对何某犯罪既遂未产生任何实质性促进效应。该行为仅属民事协助范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将客观归责基础彻底抽离。
(三)程序层面:将实体辩护与程序救济深度融合,以“无社会危险性”为优先突破点
改变“先辩罪名、再谈取保”的传统次序,主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前置:强调T某系初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赔、职业固定且居所稳定,完全符合取保条件。这一“程序先行”策略,既为检方提供审慎决策依据,也实质性推动不批捕决定的作出。
四、案件结果: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全案证据及辩护意见后,采纳孙峥团队核心辩护观点,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T某存在诈骗主观故意及客观协助行为,未达到逮捕证据标准。
***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T某成功取保候审,彻底规避刑事定罪风险,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与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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