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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强大权利,但在法庭上除了要援用这个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证明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过这个权利。本案中,因为证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证据较为薄弱,笔者团队通过力证被告诱导签约的欺诈性以及原告提出解约的合理性,为原告已经有效行使单方解除权搭建出令法官信服的证据链,***终在同一法院已对相似案例做出相反判决的情况下,取得了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投资者Y先生通过网络联系到自称网红奶茶某某巷“大陆运营中心”的广州某某巷公司。在接洽过程中,广州某某巷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台湾某某巷企业行出具的授权广州某某巷公司在大陆经营某某巷品牌的合作授权书,又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享有某某巷图形LOGO的著作权。在广州某某巷公司的精心诱导下,Y先生误信广州某某巷公司为“原版”某某巷。后Y先生发现广州某某巷公司并非“原版”,故在合同签订后提出解除合同。在广州某某巷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和退款后,Y先生委托笔者团队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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